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刑终1366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欣,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暂住本市福田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文成,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暂住本市福田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
于2017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欣、朱文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粵16G的手机5台、假冒魅蓝note216G的手机13台,假冒魅蓝note16G的手机26台、假冒魅蓝216G的手机8台、手机后壳97个,手机半成品6台,手机包装盒148个,生产工具一批。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欣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孟欣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有据,应当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欣撤回上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刑初13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