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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利裕达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389号
案件名称梅州利裕达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梅州利裕达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利裕达电路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裕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发工业区新发二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建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梅州利裕达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裕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洁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案外人昆山市洁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名称为“一种印制线路板酸性蚀刻液循环再生装置”、专利号为ZL20122003XXXX.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与洁驰公司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将涉案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洁驰公司使用。

洁驰公司于2017年8月发现利裕达公司使用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酸性蚀刻液再生系统,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诉请利裕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销毁设备并赔偿洁驰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利裕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侵权产品的公证保全地在深圳市,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梅州市,依法应由原审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利裕达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利裕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利裕达公司负担。

利裕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洁驰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涉案侵权产品的公证保全地为深圳市,即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深圳市,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洁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利裕达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梅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利裕达公司上诉提出因本案公证保全地在深圳市,故主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利裕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利裕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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