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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5000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500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泉路富泉大厦601一社会信用代码×××42J。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告二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156册号410184600446986。

经营者孙进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其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其品牌曾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有家有爱有欧派”这句广告语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2017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在涉案门店销售涉案吸油烟机产品。

涉案产品包装箱体、产品等处标有“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等字样以及原告公司签约的蒋雯丽明星代言形象图片,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调查,涉案产品标注系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等字样以及原告公司签约过的蒋雯丽明星代言形象图片的涉案吸油烟机行为;

2、被告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等字样以及原告公司签约过的蒋雯丽明星代言形象图片的涉案吸油烟机行为;

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被告均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注册的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包括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7年9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处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河南省新郑市××镇××城建材××区××号的“新德源卫浴”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一台及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

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POS机刷卡凭条一张、《郑州新德源水暖厨卫商行》收据一张及印有“孙进德”字样的名片一张。

随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后进行了封存。

为此,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60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公证实物,涉案产品为一台吸油烟机,吸油烟机外包装标注有“有家·有爱·有欧派”、“深圳幸福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以及蒋雯丽的图像;

侧面标注有“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吸油烟机上面标注有“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经比对,被告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销售的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整体设计排版、读音上构成相同;

被告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的销售行为已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外,被告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蒋雯丽的图像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情况。

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和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等字样以及原告公司签约过的蒋雯丽明星代言形象图片的涉案吸油烟机行为;

二、被告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等字样以及原告公司签约过的蒋雯丽明星代言形象图片的涉案吸油烟机行为;

三、被告深圳幸福欧一派科技有限公司和新郑市龙湖镇新德源水暖卫浴商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元;

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君(兼)书 记 员 董   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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