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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谭柏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403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谭柏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谭柏宁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辖终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信宁信兴二马路南一直巷口****。

法定代表人:詹锦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柏宁,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柏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辖区内跨区域管辖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且被告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移送管辖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广州市既不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谭柏宁以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案被告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后,汕头市两级法院不再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因此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伊玲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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