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4民初11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1/3)。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欣展烟酒商行。
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16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42QFR51E。
经营者:王军华。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欣展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