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267、1268号原告:博罗承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博罗县正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冯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博罗承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正润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被告博罗县正润光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两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其请求将本两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故本两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又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又据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本两案中,被告博罗县正润光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惠州市,依法应由本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此,被告请求将本两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博罗县正润光电有限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两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共200元(每案各100元),由被告博罗县正润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