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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艳萍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民初4194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艳萍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艳萍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4194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负责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艳萍小吃店,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E3栋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0MA4QYNWXXL。

经营者:明艳萍。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艳萍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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