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组织机构代码:685291356。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被执行人李会红,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民初148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7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36元。
因被执行人李会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会红款项人民币15836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会红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陆文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 铖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685291356。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被执行人李会红,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李会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7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3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通过有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信息,除银行存款1543.5元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1543.5元扣除诉讼费700元、执行费136元,余款707.5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
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于2018年11月2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回告书》的形式函告申请执行人,并告知11月8日其来本院参与研判。
申请执行人未到本院参与研判,通过电话联系本院,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14292.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综上,被执行人李会红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执5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李会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