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8557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桦,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