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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鲍朝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8219号
案件名称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鲍朝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鲍朝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8219号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男,首席执行官。

被告:鲍朝根,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鲍朝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2018年6月20日,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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