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1252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继勇,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晋源路18号(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南头镇永辉路67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曾凡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豪,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涂继勇、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及被告鑫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继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涂继勇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名称和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的侵犯欧派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涂继勇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
3.判令鑫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热水器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4.判令涂继勇、鑫邦公司就本案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公司所拥有的“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2017年2月,欧派公司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为603208,进一步奠定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
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是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7年6月,欧派公司发现涂继勇在其开设的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文字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在产品及其外包装、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侵权行为,欧派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涂继勇、鑫邦公司为攀附欧派公司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不但侵犯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给欧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据此,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鑫邦公司辩称,1.两被告之间没有交易往来,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
2.鑫邦公司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不能仅凭该产品上标注鑫邦公司的信息即认定该产品由其生产,可能是第三方冒用鑫邦公司名义生产、销售的;
3.鑫邦公司与欧派公司所处的行业、市场不相同,不存在竞争关系;
4.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是合法注册的企业,与欧派公司处于不同行业和地域,一般消费者提到“欧派”首先想到的是“欧派”家具,而不是“欧派”电热水器,且被控侵权产品上并没有使用“欧派”或“欧派科技”之类的简称,故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
5.欧派公司没有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商标的电热水器;
6.欧派公司在本案中属于重复诉讼,即使构成侵权,其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
涂继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有原件供核对,且均由公证机构出具,能证实欧派公司的权利来源,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3.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有原件供核对,能证明“欧派”商标的知名度,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公证机构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公证书附带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欧派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为公证机构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反映欧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聘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能反映欧派公司的知名度,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
7.报纸、杂志资料,该报道均是向公众公开发行,反映欧派公司广告宣传的情况,证实欧派公司的知名度,本院予以认定;
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82号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则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
9.公证费发票,没有原件核对,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鑫邦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抽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炉具、卫浴洁具、厨房用品、家用电器、五金配件。
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欧派公司是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
欧派公司是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1月20日,该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欧派公司是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顶灯、烤箱、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冰柜、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非实验室用炉、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消毒柜、饮水过滤器、电暖器、打火机,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公司的“欧派”为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公司的“欧派”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公司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的“OPPEIN”“欧派”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2010年,欧派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2011年,欧派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2017年6月17日,欧派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7年6月2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大冈村东街一巷11号801房间使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掌柜名为“正品联保电商平台”的“OPPSMS广东欧派科技联保”网店内购买热水器一台,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和录像。
同年6月23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大冈村东街一巷11号签收“天天快递”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货物一件,快递单号为667670955653。
王守贞将上述货物打开,里面有热水器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
公证人员用公证处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密封后交由王守贞保管。
同年6月2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大冈村东街一巷11号801房间使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上对上述订单进行确认收货,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和录像。
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82号公证书。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热水器、两张光盘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包装箱大侧面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小侧面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商: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工业区,电话:0760-89736588,传真:0760-89736599,网址:××”字样,并贴有白色标签,记载“出厂日期2017年6月”字样。
现场开启包装箱,内有热水器一台及配件、使用说明书一份,热水器机身上贴有合格证,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厂家: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晋源路18号”字样,并挂有防伪合格证,正面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背面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工业区,服务电话:400-992-1858”字样,使用说明书封面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2个信封,各有光盘1张。
经比对,在播放上述屏幕录像中,涉案网店已完成支付宝个人认证,经营者为涂继勇,网店名称、网页上有使用“欧派”字样。
欧派公司、鑫邦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欧派公司认为涉案网店使用“欧派”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两被告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构成不正当竞争。
鑫邦公司辩称其没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是他人假冒其名义生产、销售的,但未能就此进行举证。
双方当事人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庭审中,欧派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
另,本院受理欧派公司起诉鑫邦公司的案件共有8个。
本院认为,涉案网店已完成支付宝个人认证,经营者为涂继勇,涂继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欧派公司的主张也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认定涉案网店由涂继勇经营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鑫邦公司主张欧派公司以相同的侵权产品为由多次起诉鑫邦公司属于重复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各案销售者不同,侵权事实也不相同,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控侵权产品是谁生产的;
2.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赔偿主体及数额。
焦点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合格证等标注“生产商: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产品外包装、合格证等交易资料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在鑫邦公司未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鑫邦公司生产并销售。
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热水器,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蒸汽浴装置、沐浴用设备,两者属于同类商品,因此,判断涂继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只需对比被控侵权标识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将涉案网店使用的“欧派”标识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进行比对,两者文字、读音均一致,二者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涂继勇使用“欧派”字样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侵犯了欧派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本案中,“欧派”是欧派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公司使用的商标,欧派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橱柜上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欧派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热水器上标注企业名称“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与欧派公司的字号均是“欧派”,二者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两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公司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的“OPPEIN”“欧派”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说明欧派公司在包括热水器等沐浴用设备产品上有使用“欧派”商标,故本院对鑫邦公司辩称欧派公司没有在热水器产品上使用“欧派”商标的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以及欧派公司起诉鑫邦公司的案件共有8个等因素,酌定涂继勇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鑫邦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3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涂继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涂继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掌柜名为“正品联保电商平台”的淘宝网店使用“欧派”文字的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涂继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
三、被告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涂继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即860元,由被告涂继勇承担20%即860元,由被告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承担60%即2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