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7595号 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福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晓勇,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晓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2018年6月22日,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