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109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牛海涛熟肉店,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段四季青农产品批发市场。
代表人:牛海涛。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牛海涛熟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