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6097号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甲2号6号平房1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红,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凯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临东路172-2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泽龙。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凯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