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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云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82刑更11号
案件名称洪清云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清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闽0582刑更11号 罪犯洪清云,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

现在家。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6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清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罪犯洪清云及同案犯洪连发、洪志昌、姜良迎不服,提出上诉。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因罪犯洪清云双腿残疾,卧床多年不能下地行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晋江市医院检查诊断为截瘫、腰椎手术后遗症,符合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条件及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5年1月15日决定对罪犯洪清云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由其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司法局负责执行。

2017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晋江市司法局龙湖司法所出具一份“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鉴定表”,认为罪犯洪清云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犯罪行为认识不足,且拒绝接受社区矫正,自始至终未向司法所汇报思想动态,监管过程中态度恶劣,建议对罪犯洪清云撤销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洪清云虽被诊断为截瘫、腰椎手术后遗症,但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拒不接受社区教育矫正,不汇报思想动态,且拒不办理手机定位和提供保证人,监管过程中态度恶劣,无悔罪表现,在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故对罪犯洪清云应予收监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洪清云收监执行(余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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