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849号 原告: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工业园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启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北京市律城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中微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路××广场××座××。
法定代表人:周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林,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中微半导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