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3民初2055号 原告:昆山利奥纳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民营科技工业园民友路165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ZHANGXIAOB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华,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耀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康庄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AIGUOJUN,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利奥纳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耀利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款项43930.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3930.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为被告零件加工,款项总计43930.04元,付款期限月结一个月。
所有涉及款项的零件原告均按质按量送达被告,但被告均拖延支付。
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货物收到,但是发票未开。
数量是对的,但是有不良品。
利息损失没有依据,不存在月结一个月的约定。
当时口头约定对产品有不良率的约定,要根据客户不良品的扣款情况支付。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7年8月对账单邮件及对账单,证明被告结欠原告款项37706.90元;
2、2017年9月对账单邮件及对账单,证明被告结欠原告款项6223.14元;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2017年8月23日原告开具第一次对账单金额的发票;
4、送货单,证明第一次对账和第二次对账金额的货物原告已完成送货。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不良品报废明细表;
2、X520产品全检费用明细。
被告对原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2认为没有对账,而且要以发票为准。
对证据3、4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1、2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内容不认可,无法体现与原告有关,且本案原、被告的交易早就含有不良品,包括原材料不良和加工不良。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进行电子产品来料加工,2017年8月23日,原、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对账,同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7706.90元。
2017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9月份对账单,共计价值6223.14元,原告未向被告开具该部分货款发票。
被告一直未支付加工款,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加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加工并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理应支付相应款项。
被告认为原告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但未能够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加工款43930.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山耀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利奥纳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930.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706.9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以6223.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470元,合计1368元,由被告昆山耀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张燕华 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 人民陪审员 汤宝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