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1131号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
代表人:SaraHoverstock,系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盛衡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15号二楼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D。
法定代表人:马兴枥。
被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X。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与被告重庆鑫盛衡通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