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1706号之一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475625381。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琦,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达民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二期T5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R9X8Y24。
经营者:张军民,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达民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