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终41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乐玛特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燕京南路(乐玛特超市)。
经营者:金国昆,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西岸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乐玛特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一审起诉。
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乐玛特超市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乐玛特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