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5民初2082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银,该公司法务。
被告: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华宇手机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1G66、1G66-1。
经营者:庞康。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华宇手机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