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民初214号 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LicensingLLC),住所地美国新罕布什尔斯特萨姆多梅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KristineE.Marvin,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孙偏,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忠兴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莲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64117179E。
法定代表人:郭忠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添柏岚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忠兴鞋材有限公司(下称忠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孙偏、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忠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添柏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共计4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TREEDESIGN(图形)”“TIMBERLAND”均系原告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61147号、361148号。
两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均自200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止,两商标核定使用在包括“长筒靴、鞋、鞋底、鞋子、平底便鞋……”等第25类商品上。
2017年10月10日,被告被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假冒“TREEDESIGN(图形)”“TIMBERLAND”注册商标的鞋底544双及该鞋底的模具2副。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泉台管市监处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
被告被工商行政部门当场查获生产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侵权商品及生产该侵权产品模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被告在明知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侵权商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忠兴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其已经接受了工商处罚,不应再接受其他处罚,而且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影响。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据1)、授权委托书(证据2)、商标注册证(证据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4),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9月10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TREEDESIGN(图形)”和“TIMBERLAND”商标,注册号为第361147号、第361148号,注册有效期限均自200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止。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长筒靴、鞋、鞋底、硬底软鞋、靴子、运动靴、旅行靴、鞋子、平底便鞋、船用鞋、软底鞋、凉鞋、套鞋、拖鞋、无边帽、有边帽、儿帽。
2017年10月1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的经营场所查获标有“TIMBERLAND”和“TREEDESIGN(图形)”标识的鞋底544双及生产该鞋底的模具2副。
2017年11月1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处字[2017]40号),认定涉案鞋底标注的“TIMBERLAND”和“TREEDESIGN(图形)”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侵权鞋底、模具并罚款9,792元。
本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61147号“TREEDESIGN(图形)”、第361148号“TIMBERLAND”注册商标,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现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带有“TREEDESIGN(图形)”“TIMBERLAND”标识的鞋底,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案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为4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泉州市忠兴鞋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第361147号、第3611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侵权产品;
二、福建省泉州市忠兴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福建省泉州市忠兴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张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