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603号 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虞智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宝纳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丹桂苑78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婷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宝纳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