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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狮市华丰文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60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狮市华丰文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华丰文具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608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华丰文具商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石泉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8A。

经营者:王雅玲。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华丰文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张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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