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39号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范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佩,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知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安阳万达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王相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刘欢欢,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知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2021年5月8日申请变更诉请数额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