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42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鹏,男,199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2021年5月13日,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王俊鹏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王俊鹏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