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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丽、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民终897号
案件名称胡小丽、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小丽,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8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小丽,女,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军伟,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豪,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小丽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胡小丽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胡小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小丽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小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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