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7194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石庄乐信副食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石庄新街****号。
经营者:余喜荣,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胡富林,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石庄乐信副食店、胡富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