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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伟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刑初1427号
案件名称谢伟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伟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14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伟平,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恩平市,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恩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18年3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银旺、肖三军,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未检办刑诉[20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伟平及其辩护人肖三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谢伟平结伙在本市白云区罗冲围松南街2至8号303仓库内销售假冒“GUCCI”、“LV”等注册商标的衣服,谢伟平负责租赁该仓库、招聘同案人谢某1(已判决)等人、管理仓库等。

同年11月17日,谢某1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GUCCI”、“LV”等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3010件。

经鉴定,其中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980件,其正品价值为人民币8173200元。

2018年3月8日,谢伟平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谢伟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谢伟平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伟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不是老板。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谢伟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意见:(一)被告人谢伟平虽然是仓库的管理人员,但不是老板,租赁合同不是被告人谢伟平签名的,辩护人申请对该租赁合同上谢伟平的签名真伪进行鉴定。

(二)起诉书中的销售金额8173200元按正品价值计算不合理,应按实际销售价格或者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被告人谢伟平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谢伟平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谢伟平是初犯、偶犯。

(六)被告人谢伟平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七)本案侵权产品没有流入市场,被告人也未存在任何获利,对商标所有人也未造成实际的损失。

(八)被告人谢伟平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其有三个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还要赡养老人,妻子和父母均无业在家照顾孩子,全家人的生活都靠被告人谢伟平。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平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谢伟平在本市白云区罗冲围松南街2至8号303仓库内,招聘谢某1(已判决)等人结伙销售假冒“GUCCI”、“LV”等注册商标的衣服。

同年11月17日,谢某1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并当场缴获假冒“GUCCI”、“LV”等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3010件。

经鉴定,其中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980件,其正品价值为8173200元。

2018年3月8日,谢伟平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赃物照片、快递单照片、作案工具平板电脑照片,商标注册证、真伪鉴定、价格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租赁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谢伟平���到案经过及身份材料,证人王某、黄某的证言,同案人谢某1、陈某的供述,被告人谢伟平的供述。

关于辩护人对涉案价格鉴定书提出的异议,经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同案人谢某1的到案经过及其供述一致证实公安人员现场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980件;

穗云价认定[2018]4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上述缴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市场价格为8173200元。

综合分析,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价格认定明细表所示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只有被告人供述其价格是50-60元,但被告人及同案人均未提交相关的销售单据,甚至在公安人员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平板电脑时,他们为逃避查处,将可能存有真实销售价格的微信账号删除;

公安人员在现场亦未查获相应的销售单据。

综上,本案上述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应以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鉴定机构主体适格,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谢伟平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本院析述如下:(一)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被告人谢伟平不是老板,仓库不是被告人谢伟平租赁的,辩护人并申请对租赁合同上的签名进行真伪鉴定。

(二)同案人陈某归案后,供述仓库内被缴获的衣服是老板的,老板是“谢子健”,真名叫谢伟平,是其老家隔壁村的,其不知道老板在广州为何被叫成“谢子健”。

通过辨认照片,陈某辨认出被告人谢伟平就是老板��伟平,是他发工资给我,平时也是他安排我和谢某1干活。

(三)同案人谢某1归案后辩称不认识老板,没见过老板,听说老板叫“谢子健”、“谢某2”。

通过辨认照片,谢某1称其不认识照片(包含谢伟平)中人,且拒绝在辨认笔录上签名。

可见,同案人谢某1所称的老板“谢子健”、“谢某2”,与陈某供述的老板姓名大体一致,但谢某1却称从未见过老板,且作为被告人谢伟平的堂弟,却从包含谢伟平的照片中辨认不出被告人谢伟平,故本院认为同案人谢某1是刻意回避指认被告人谢伟平。

(四)关于被告人谢伟平的供述及辩解,其供认同案人谢某1是其堂弟,否认自己是仓库的老板,在侦查阶段先辩称老板叫“罗生”,好像是江西人;

后辩称老板叫“罗子健”,但均未提供所谓“老板”的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且称衣服是子健老板销售的,子健��板联系好买家,其只负责发货;

庭审中又称老板叫“张子健”。

可见被告人谢伟平本人的辩解前后不一致,辩解不合常理。

综上分析,同案人陈某稳定指认被告人谢伟平就是仓库的老板;

而同案人谢某1及被告人谢伟平的辩解不合常理,不能成立,故本院认定被告人谢伟平就是本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衣服的仓库的实际负责人,租赁仓库、招聘人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等均系其实施或授意实施,是否“老板”称谓都改变不了其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衣服的事实认定,从其供述及辩解来看,即使真有“老板”送货过来的事实,也是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衣服的前期进货行为,亦不影响其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衣服的事实认定。

(五)涉案仓库租赁合同上被告人谢伟平的签名问题,经查,被告人谢伟平在侦查阶段供述“我通过朋友在广州市白云区���冲围松南街2-8号3楼租下了303仓库”;

庭审中称是别人用其身份证去签名的,其对供述前后不一致的解释是“之前紧张忘记了,后来想起来的”。

本院认为其翻供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没有明确说是自己签名,而本院前述已对其作为仓库的实际负责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事实作了认定,本院认为仓库租赁合同上的签名是否被告人谢伟平本人的签名并不影响其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认定,因此,对租赁合同上的签名真伪作鉴定已无必要,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对租赁合同上的签名真伪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同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伟平庭审中虽称认罪,但极力否认自己是老板,且称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均系老板销售,这是其对自己犯罪事实作避重就轻的供认,其虽认罪,但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认识不充分,无深��的悔罪表现,希望被告人谢伟平认真悔罪,深刻反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伟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伟平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综上,被告人谢伟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当庭表示认罪,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谢伟平的认罪态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伟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丽娜人民陪审员  谭伟强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火娇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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