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1民初4595号之一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被告启东市兴垦华联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东海兴垦镇。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兴垦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依法减半收取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