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589号原告:天津派沃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胡元工业区汉轩大楼209室法定代表人:魏小立,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众益联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太大厦2605。
法定代表人:刘玮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尤,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派沃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众益联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天津派沃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众益联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于2018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派沃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派沃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派沃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