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154号原告:济南洗衣机厂,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金城东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顾士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利,男,系高唐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克平,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洗衣机厂与被告高唐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洗衣机厂以与被告高唐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洗衣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济南洗衣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