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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绥化市慧友大米加工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半截塔湿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5民初58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绥化市慧友大米加工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半截塔湿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绥化市慧友大米加工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半截塔湿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高唐县赵寨子镇易买得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58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慧友大米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厢黄五村8组。

法定代表人:赵光,经理。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半截塔湿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厢黄五村。

法定代表人:赵光,经理。

被告:高唐县赵寨子镇易买得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赵寨子镇赵寨子街。

经营者:黄忠杰。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绥化市慧友大米加工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半截塔湿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高唐县赵寨子镇易买得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以与被告绥化市慧友大米加工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半截塔湿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高唐县赵寨子镇易买得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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