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3刑初14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衍辉,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怡聪,系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盛昌,系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8]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衍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衍辉及辩护人彭怡聪、曾盛昌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中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陈衍辉以番禺区桥南街南城路156号的商铺为据点,销售假冒“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白酒。
期间,被告人陈衍辉分两次以合共人民币16500元的价格销售12瓶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给祝某;
分三次以合共人民币122842元的价格销售80瓶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给苏某。
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陈衍辉被公安人员抓获。
随后,公安人员查获上述部分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合共86瓶(经鉴定为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苏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取得其谅解;
与祝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5万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衍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委托人吕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祝某、苏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衍辉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鉴定证明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据,微信转账截图,信用卡短信截图,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衍辉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衍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衍辉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以被告人陈衍辉认罪悔改态度良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衍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假冒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白酒86瓶,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