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499号原告:吴孝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祥麟铝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遵义,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
原告吴孝玉与被告山东祥麟铝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玉撤回对被告山东祥麟铝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孝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