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351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婧,袁进发,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浴士达水暖配件销售中心。
经营者:代万宝。
被告: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
负责人:宋怀亮,系协会会长。
被告: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志强。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浴士达水暖配件销售中心、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59.5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19元,退还原告125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