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189号原告:东莞市怡丰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蔡茂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诗杰、王官伟,广东南国德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景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徐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愚,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怡丰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景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510143345.7“一种箱包拉链密码锁”。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东莞市怡丰锁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东莞市怡丰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怡丰锁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莞市怡丰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