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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国安居俊华衣柜销售、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辖终143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国安居俊华衣柜销售、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国安居俊华衣柜销售,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辖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国安居俊华衣柜销售,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交汇处国安居装饰建材市场内第****号。

经营者:张军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吓居委会鹊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南魁,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国安居俊华衣柜销售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国安居俊华衣柜销售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

因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案件,其辖区内案件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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