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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通州区二甲镇陆利芳床上用品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12民初477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通州区二甲镇陆利芳床上用品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区二甲镇陆利芳床上用品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47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二甲镇陆利芳床上用品加工厂,住所地通州区二甲镇袁南居**组。

法定代表人:陆利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二甲镇陆利芳床上用品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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