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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04民初3784号之二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3784号之二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重阳路170号和隆大厦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甘应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与被告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和隆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长沙市知识产权法庭已经挂牌成立,根据宣传报道,该庭属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主要管理发生在长沙市辖区内的有关商标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本案于2018年5月立案,故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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