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92民初522号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仇东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赛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自然村83号(磷肥厂内)。
法定代表人:艾保全。
被告:艾保全,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赛奥科技有限公司、艾保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