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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赛奥科技有限公司、艾保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0192民初522号
案件名称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赛奥科技有限公司、艾保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赛奥科技有限公司,艾保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92民初522号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仇东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赛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自然村83号(磷肥厂内)。

法定代表人:艾保全。

被告:艾保全,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赛奥科技有限公司、艾保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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