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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洪伟与中山市小榄镇徐兵电动自行车店、徐贤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280号
案件名称谢洪伟与中山市小榄镇徐兵电动自行车店、徐贤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洪伟,中山市小榄镇徐兵电动自行车店,徐贤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280号原告:谢洪伟,男,1983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先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明,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徐兵电动自行车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安顺路一街**号地铺之一。

被告:徐贤兵,男,1979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谢洪伟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徐兵电动自行车店、徐贤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34××××.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洪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谢洪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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