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280号原告:谢洪伟,男,1983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先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明,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徐兵电动自行车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安顺路一街**号地铺之一。
被告:徐贤兵,男,1979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谢洪伟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徐兵电动自行车店、徐贤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34××××.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洪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谢洪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