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97号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州显龙螺沙吉围大道13号1至3层。
法定代表人:袁冠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东子弹头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联泽街2号(编号A-15之一)(增设1处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耕兴隆路20号A栋)。
法定代表人:陈永凌。
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与被告广东子弹头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7××××.5)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于2018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