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1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店潘南东路蚨来超市,经营场所淄博市张店区东城华府小区北门旁的蚨来超市。
被执行人刘延文,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店潘南东路蚨来超市、刘延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店潘南东路蚨来超市、刘延文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