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235号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王玲文具商行,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号南。
经营者:王玲。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王玲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