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永安广场)。
负责人:朱晖,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邳州市邹庄镇刘沟加油点,住所地邳州市邹庄镇刘沟村邳苍公路西侧。
执资人:王长永,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生,住邳州市。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与邳州市邹庄镇刘沟加油点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苏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邳州市邹庄镇刘沟加油点银行存款11.3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