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95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阿卡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经营者:黄德洪,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阿卡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