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6民初485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娟,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韵文轩文化用品经营部,注册号320106600501273,,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经营者,焦海燕。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韵文轩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