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8673号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红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献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贤。
被告: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仕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红雨五金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经营者:徐知成。
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伟星新型管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红雨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浩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震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