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民初101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精达眼镜御营店,住绵阳市涪城区。
经营者:刘晚生。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精达眼镜御营店侵犯注册商标权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于2018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变更诉请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请标的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2018年5月1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返还金额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因此,诉讼费用调整为50元。
另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国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